吉隆坡:一份允许丈夫和妻子在婚姻期间包养情妇的婚后协议被高等法院认定有效。
法官Evrol Mariette Peters在她的判决中表示,这位50多岁的新加坡女性(上诉人)自愿签署了婚姻协议,明确同意丈夫(被告),一位60多岁的商人,随时与一名情妇保持关系。
法官裁定:“这种安排显然表明,上诉人事先容忍和接受了被告的婚外情活动,假设这些活动是在商定的范围内发生的。”
她说,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第56条,非穆斯林配偶之间的这种协议具有法定承认。
彼得斯法官说:“只要不违反任何法律,婚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独特的需要、愿望和环境来决定他们的关系和生活方式偏好。”
这份日期为4月15日的87页判决书上传到了司法机构的网站。
请愿人HLC和答辩人PTL于1997年7月登记结婚。
2020年10月,申诉人带着前夫的儿子和她与被告共有的五个孩子离开了他们的婚姻家园,理由是被告通奸和不合理的行为。
随后,她于2021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
彼得斯法官还说,因此,请愿人现在声称这种通奸行为异乎寻常地促成了他们婚姻不可挽回的破裂,这似乎从根本上是不公正的。
“总之,我的结论是,通奸并不是导致婚姻不可挽回的破裂的原因。
她说:“这一结论是由于缺乏通奸的证据,即使这是成立的,我认为申诉人并没有像婚姻协议第6条规定的那样认为这是不可容忍的。”
法官认为这段婚姻“已经走到了自然的轨道”。
“很明显,申诉人最初将这一结合视为确保她本人和SP3(申诉人的儿子)经济稳定的一种手段。
“尽管后来与被告生了五个孩子,但她主要是为了方便和经济安全而维持这段婚姻。
她说:“相反,被告承认与请愿人结婚更多是出于责任感,而不是真正的感情,因为她是未婚先孕的。”
彼得斯法官说,虽然被告在经济上为他的家庭提供了支持,但他是一个缺席的父亲,让请愿人独自承担起经营家庭和照顾孩子的责任。
她补充说:“因此,我的结论是,虽然没有证明通奸或虐待,但双方对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负有同样的责任。”
法院准予请愿人和被告离婚,判决书为绝对判决书,立即生效。
她命令被告向妻子支付1万令吉的配偶抚养费和另外6000令吉的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还下令分配这对夫妇的婚姻财产,包括不动产、车辆、金钱和公司股份。
申诉人向共同被告GEN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被驳回,因为没有通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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